协会概况
会长致辞
协会章程
组织机构
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
联系信息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商业大厦11楼
电话:0596-2933198
传真:0596-2933198
邮箱:web@ddmcw.com
邮编:363000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漳州市电动门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angzhou electric  windows and doors industry associations, 英文缩写为ZEWD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从事电动门窗及配套产品中生产、销售、科研、检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和要求,团结漳州市电动门窗行业企事业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当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漳州市胜利东路25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6号楼二楼201-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行业政策和经济政策。
(二)根据漳州市电动门窗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漳州市电动门窗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 
(三)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漳州市电动门窗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对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本行业扶持政策和发展方向建议,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建议,协调和促进本行业发展。 
(四)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为用户项目招、投标提供推荐意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电动门窗产品市场建设;加强企业间联合与合作,为企业资产流动、优化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五)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电动门窗行业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企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需要,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 
(六)受会员委托,对新产品、新机型、新技术等成果进行评价、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同种产品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动门窗行业名牌产品的培育、推荐及专业综合评价工作。 
(七)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和新办企业的前期认定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成果鉴定;推进新技术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八)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组织制定、修订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管理标准、计量标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九)组织行业专业化协作,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指导会员单位调整经营规模、品种结构和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 
(十)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前期工作;为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ISO9000、ISO14000等认证和人员技术培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十一)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监督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助会员单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电动门窗行业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组建行业信息网、发行会刊和建立因特网点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鉴定和竞赛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等业务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证书。 
(十四)承办市经贸委及社团办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隶属漳州市电动门窗行业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质检、营销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业务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1. 拥护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协会意愿; 
3. 在电动门窗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在本协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4. 对发展我市电动门窗有贡献或帮助的有关人员,可吸收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有权请协会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共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同级领导出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审议理事单位增补、变更、罢免;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与奖励; 
(十二)提出协会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和办法; 
(十三)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可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在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9 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