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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204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闽工信装备〔201814号),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补充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首台(套)研发创新。鼓励企业聚焦“卡脖子”装备、短板装备、前沿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对符合国家重点领域支持方向的首台(套)项目,在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有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给予倾斜、重点推荐。将应用首台(套)纳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系统,对应用首台(套)的单位给予加分奖励。支持应用首台(套)的企业单位申报省级预算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重点推荐应用首台(套)的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进一步加强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海西研究院泉州装备制造研究所、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海西分院等重点工程建设。鼓励首台(套)研发企业应用质量管理体系和六西格玛、实验设计等先进质量技术,提升设计开发水平,确保首台(套)产品质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进一步加大首台(套)认定和示范应用。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大首台(套)产品认定力度,增强企业研发创新活力。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机制,对应用我省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购买单价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应用首台(套)产品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专项资金补助。修改完善首台(套)认定细则,进一步扩大认定范围,探索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通过设立首台(套)专栏等形式,加强首台(套)政策宣传力度,为首台(套)政策解读和认定工作提供服务。通过“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线上线下双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全方位推介首台(套)专利技术,大力推动相关专利转化运用和运营,不断提升首台(套)技术创新及产品中高质量核心专利的创新、保护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对已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业绩,供应商使用首台(套)产品参加应用综合评分法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应首台(套)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后,则相应业绩分值直接为满分。设区市级以上地方建设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线上平台应当设立展示专栏,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引导采购人从采购需求制定、评分标准设置等方面,落实鼓励采购使用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容错和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使用首台(套)产品中的表率作用,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容错机制。对首台(套)项目研制应用过程中,属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等情形,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将首台(套)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有研制、应用首台(套)且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对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研制首台(套)获省工信厅认定并纳入推广目录的予以加2分;当年有采购应用省工信厅推广目录中首台(套)产品的予以加2分;研制、应用首台(套)的企业,获得省工信厅补助资金视同企业当年业绩净利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