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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产业技术联合创新专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产业技术联合创新专项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15〕15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省属企业:

  为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6·18科技成果转化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充分调动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源头的积极性,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建立有效的联合创新机制,我委继续组织实施2015年产业技术联合创新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围绕6·18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关键共性产业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研发单位、龙头骨干企业、科技中介等组成分工协作、上下游衔接、合作共赢高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成为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抓手。

  二、组织分工

  省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设区市发改委作为申报专项项目的主管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负责项目初审(着重点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转报以及补助后的管理协调和组织验收。

  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直属的研发单位以及产业化龙头骨干企业共2-3家组成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编报项目实施方案、统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各类创新平台、科技中介、检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新型中小企业等作为项目合作单位,共同参与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分工及权利、义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其它紧密合作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组成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三、项目申报

  (一)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原则

  项目应涵盖技术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及商业模式创新等全过程,明确实施内容、技术开发指标、产业化目标、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并细化分解到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落实在年度工作任务中。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中的研发人员费、原材料消耗费、科研设备费、检验检测费以及必要的产业化投资费用等,少量的实验室及厂房装修改造费用可计入总投资。

  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要共同签订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投资、产业化分工、市场推广等内容的全过程项目合作协议和补助资金使用协议。

  (二)有关要求

  1.项目应符合2015年专项重点领域(附件1),属于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发布的《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版)》(闽发改高技〔2015〕47号)范围内。

  2.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创新性和实用性,鼓励与省外科研单位联合,核心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清晰,产品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需提交2015年度的技术查新报告。

  3.项目的产业关联度强、带动示范作用显著,产品具有较大市场容量、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4.牵头承担单位应具备实施项目必需的科研设施、技术开发条件和产业化实施能力,有较强团队力量。项目总投资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筹措方案合理、自筹资金落实。

  5.已列入或正在申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省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牵头承担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其它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

  请各主管单位,按上述重点领域和具体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5月8日前上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方案(各1份,电子版另发邮箱),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展局可申报3个项目;各省属企业、高校可申报2个项目,我委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答辩,经现场调研核实、公示后择优扶持。

  联系电话:0591-87063553 8706346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