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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经济形势日益严峻,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增强企业家应对挑战的信心,推进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涉企收费项目
  1、开展全市涉企收费项目的全面清理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牵头,纠风办、企业减负办、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合,对全市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清理,将符合中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向全社会公开,对查出的乱收费典型给予严肃处理。
  2、取缔或暂停一批收费项目。停止收取“治安联防费”;防洪堤维护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量费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暂停收取。
  3、落实凭《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规定。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统一核发《收费许可证》。各行政机关在实施涉企收费时,必须向企业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列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超标准收费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责令其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4、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统一核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截流、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和变相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不得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确需委托的,须上报市政府研究。
  二、规范培训收费管理
  6、各行政机关及中介机构凡举办面向企业的收费培训班,必须报经市人事、经贸、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审核,培训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凡未经审批和核定收费标准而擅自办班收费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机关脱钩
  7、实现政府部门与市场中介组织“四分开”。即:工作分开、组织分开、经济分开、场所分开。中介组织不能以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为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不得占有、调用中介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受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费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办公场所,不再提供或租借给中介组织作为执业场所,已经租用或租借的,2008年底前必须搬离。
  四、纠正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协会(学会)的现象
  8、推进协会(学会)与政府部门脱钩。做到协会(学会)不隶属于任何机关部门,不在机关部门设立办公场所。机关干部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三年内除经批准外不得担任任何协会(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常务理事等职务。协会(学会)的账户不挂靠任何机关部门。
  9、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协会(学会)运作、财务收入的监督审查。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协会(学会)年审关,制定详细的协会(学会)年审标准,对运作不规范及对行业发展、企业发展以及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不了指导、服务、协调功能的协会(学会),年审不予过关,连续两年年审没有通过的,给予取缔。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应向协会(学会)延伸。
  10、制定协会(学会)会费统一标准。协会(学会)会员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原则上个人会员年费不超过10元,团体会员年费不超过1000元,其中非理事单位年费不超过500元。
  五、严肃查处涉企摊派行为
  11、杜绝向企业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行为。宣传和纠风部门应加大对书报刊物征订工作的治理整顿,除宣传部门可以下达适量的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福建日报、福建通讯、闽南日报、漳州通讯等6份党报党刊的征订计划外,其他报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可以行政手段介入发行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征订任务。对违反规定向企业摊派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征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以不正当方式发行报刊或收受回扣、提成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2、各行政机关及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节庆、展览、纪念、典礼等活动,不得以邀请企业参加活动为由向企业拉赞助、摊派费用,收取礼品、礼金、慰问金;不得以慈善公益事业之名强制向企业募捐、拉赞助等。
  13、加大对行政机关、执收执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查处力度。行政机关、执收执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借车、借款、借物等行为视同违纪,一经发现,由同级监察机关给予严肃查处。
  六、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活动
  14、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经济检查(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必须提供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报同级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检查登记证》对企业实施检查,企业依据《检查登记证》(写明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人员等)接受检查。未经报批擅自组织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减负办举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机关根据举报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5、授权各级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控制,能够合并的应予合并,可以联合进行的就开展联合检查。
  16、严格执行“重在提请、主动服务”的要求,在经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企业限期整改,不以罚款为主要处置手段。
  七、切实稳定好当前就业局势
  17、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起付线,降低乙类药品、部分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个人负担比例,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工伤待遇支出额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进行浮动;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次年起下浮费率。
  18、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两年内暂缓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一次性辞退员工50名以上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八、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的监督
  19、建立漳州市减轻企业负担兼职监督员队伍。在全市企业中分行业聘请一批减轻企业负担兼职监督员,由市减负办组织培训并发给聘书。通过兼职监督员向企业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治乱减负的政策规定,对涉及企业的各种执法、检查、评比、收费、培训、报刊征订等行为实行监督,并定期向市减负办报告企业负担情况,由市减负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20、在市纠风办、减负办设立涉企负担举报投诉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实施市纠风办、减负办和全市各行政机关联动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案件机制。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