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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漳州市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闽政办[2010]221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地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特提出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海西建设战略部署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有效盘活和配置社会资金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为切入点,积极稳妥地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为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为推动漳州新一轮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金供应渠道支持。
(二)基本原则
1、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但不作为工作任务,成熟一家申办一家,取得经验后,再酌情争取扩大试点范围和数量。
2、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审慎把好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关,并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
3、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4、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基本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成立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经贸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漳州银监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规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市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是统筹指导小额款额公司试点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对小额贷款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经贸委: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初审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漳州银监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配合、协助政府对其进行查处。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指导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并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市中级法院:参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清欠的司法裁决、强制执行以及相关案件的审理判决等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试点步骤与工作框架安排
本次试点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分批推进,在同等条件下,布局上将突出三个优先:一是优先布局当地政府重视,参与试点积极性高的区域;二是优先布局产业集群比较成型,产业链比较完善的区域;三是优先布局中小企业比较多或特色产业比较明显、区域经济比较活跃、市场等基础资源条件比较好的区域。在确定具体试点推荐对象上,将突出两个优先:一是优先考虑和推荐主要发起人和股东背景条件好的申请对象;二是优先考虑和推荐公司经营团队组织架构优良的申请对象。在工作计划安排上,主要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0年9月):召开各县(市、区)经贸局分管领导会议,传达贯彻《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648号)精神,专题部署我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事宜;起草并建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借鉴先行地区经验,酝酿形成适合漳州实际的试点工作思路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文本。为下一个阶段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预申报阶段(2010年10月):指导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对照并筛选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试点预申报,预申报需向市经贸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交的试点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和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尽可能地提供足于证明该推荐候选对象符合推荐条件的相关证明和文字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主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背景资料、当地产业基础条件及拟推荐试点对象现有所具备的资源条件(如:人脉资源、企业群资源、其他基础资源)等。
市经贸委在收到各有关县(市、区)报送的推荐预申报材料后,经认真甄别筛选后择优向市政府推荐参加试点的候选对象,由市政府确定我市拟推荐上报给省经贸委核准的试点对象。
(三)申报审核阶段(2010年10月—11月):在市政府确定拟推荐上报试点对象后,由市经贸委正式通知并指导相应的县(市、区)政府及企业着手按照《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完成试点申报材料的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筹建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2月):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省经贸委筹建批复文件后,即进入公司的筹建实施阶段,着手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公司决策层和经营管理团队,起草制定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在规定期限前完成公司的筹建工作。
(五)开业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1月):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依程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进入开业申请阶段,经省经贸委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凭省经贸委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六)总结阶段(2011年2月后):总结开业以来的经验和存在问题,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省经贸委报告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情况。
四、初审工作应把握的重点与环节
(一)主发起人的条件。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且注册地在试点县(市、区)内的民营骨干企业,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组建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其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二)股权结构限制。主发起人(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三)试点公司董事及经营团队组成情况。拟任董事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信用良好、有社会责任感,并有与其履职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能力,且其中应有20%以上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总经理原则上应具备经济金融类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有较强的合规经营意识。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应大多有银行、投资、担保等领域的专业工作背景,具有较丰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的经验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
(四)股东背景情况。
    参股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5、入股出资额应不高于企业净资产的50%;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参股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企业背景(须由工商部门提供的入股企业情况表);
2、有与入股出资额相对等的资金实力,需提供银行信用证明和本人对资金来源与性质的说明;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制度建设情况。健全的制度设计体系是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良性运作的必备条件,在审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时,必须给予特别关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度设计方面至少应包括:公司决策层经营层岗位职责分工、贷款分类管理办法、公司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实施办法、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贷款、保证、质押合同文本等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重点审查试点公司对行业运作规则和经营前景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公司现有的基础资源情况和主要运作模式设计是否有利于有效规避风险和公司业务的快速启动与拓展;公司对未来一个时期的经营战略与定位思路是否清晰、做到胸有成竹等等。必要时可通过约谈公司拟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进一步了解,以帮助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五、试点过程监管要旨
(一)资金来源:严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督促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大厅和本辖区内人员往来密集处贴示或制挂十个以上风险提示牌,写明: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等警示标语,并注明政府指定的举报电话。
(二)放贷原则: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三)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四)财务核算: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按规定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运营要求: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入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贷款发放和回收必须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银行结算渠道。
(六)股权转让: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等等。
六、配套保障措施
(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制定并出台《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成立市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指挥部,以此整合区域行政、司法部门资源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好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性突发事件。重点按照《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规定,及时认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股东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认定和查处高利转贷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二)创建运行监测基础工作平台
1、建立健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资料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为实施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创造基础条件。
2、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及时掌握监测所需的第一手材料。
3、设立并公布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举报电话,制订并规范举报处置规则与程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四级连锁”监管处置机制。以《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对首次发现违规操作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监管部门对其发送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按违规的性质轻重酌情给予适当扣罚监管记分;对第二次发现违规操作或接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纠正完成整改,加重扣罚监管记分;对数次发现违规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累计扣罚监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给予在业界等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处罚,并加重扣罚监管记分;对屡次发现违规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累计扣罚监管记分达到最高值,或虽未达到监管扣罚最高值但已造成较大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小额贷公司,由监管部门提请省经贸委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执法单位严厉查处。
(四)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管理体系。督促和引导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所有权、经营权完全分离。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受理初评、调查、评估、审批和贷后客户跟踪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建立目标客户识别系统、客户信用评价、客户反担保机制、规范的贷款业务流程设计等风险管理架构安排。合理设置公司管理岗位;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业绩考评等相应的业务激励机制。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组成,高起点做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选聘工作,强化公司经营团队建设。努力为试点期间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健康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